来源:人民网—人民电视共0条新闻
今年四月,15岁的中学生张鑫垚,在救助同学时不幸身受重伤。他的家人和学校积极为他申报“见义勇为”称号,但得到的答复是:张鑫垚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但因为他是未成年人,不能授予他“见义勇为”的称号。理由是不鼓励也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更不应该对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宣传,辽宁省范围内从未对未成年人进行过见义勇为表彰。
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我们社会的共识,也是一个国际国识。但是,对于已经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不应该以“未成年”为理由将“小英雄”拒之门外。因为“见义勇为”称号,不仅是精神上的嘉奖,还有实实在在的优惠政策。
以辽宁省为例: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第十二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其表现和贡献,给予下列表彰奖励:
(一)县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十五万元奖金;
(二)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县级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十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三十万元奖金;
(三)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市人民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二十万元的奖金。其中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四十万元奖金。
第四章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进行救治,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当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抢救和治疗费用。鼓励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减收或者免收见义勇为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和康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