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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6月9日電 (張雨 楊孟辰 劉青)今天中午12:45,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的媒體通氣會通報了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的庭審情況。
通報稱,關於受賄罪,1986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劉志軍利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沈陽鐵路局局長、原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的職務便利,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職務晉升、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務共計折合人民幣6460.54萬元。檢察機關認為,劉志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務,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劉志軍的刑事責任。
通報稱,關於濫用職權罪,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劉志軍在擔任鐵道部部長期間,違反規定、徇私舞弊,為丁羽心及其與親屬控制的公司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運作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解決企業經營資金困難等事項提供幫助,使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得巨額經濟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檢察機關認為,劉志軍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劉志軍的刑事責任。
法庭上,公訴人當庭出示了書証、証人証言、視聽資料、司法會計鑒定書等鑒定意見、被告人劉志軍的供述和辯解等証據,控辯雙方就上述証據進行了質証。
被告劉志軍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提出異議。劉志軍的辯護律師發表了辯護意見,請求法庭對劉志軍從輕處罰。劉志軍的親屬、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眾近50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於12時結束,審判長宣布休庭。宣判時間將另行公告。